各种虚拟货币结算方式?其它虚拟货币也是靠挖矿产出的吗?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各种虚拟货币结算方式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除了比特币,其它虚拟货币也是靠挖矿产出的吗?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虚拟货币有哪些
1、比特币:2009年,比特币正式上线,比特币创立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点对点的交易;
2、以太坊:2013年到2014年之间,以太坊的概念被正式提出,以太坊采用了开源智能合约,使用起来更自由;
3、泰达币:2014年11月,泰达币的概念被提出,2015年正式上线;
4、瑞波币:2011年4月,瑞波币正式发布;
5、莱特币:2011年11月,莱特币正式上线。
除了比特币,其它虚拟货币也是靠挖矿产出的吗?
虚拟货币是怎么做出来的?
在很早的原始商业行为当中,代币(金属硬币)使用的效率很高,方便交易结算。这个时候谁手里有硬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硬币被赋予了货币结算的价值,这个时候的代币使用范围仅限于一城一地。
但是商业行为会自动扩大,马车、轮船的发明使得全世界可交易的范围越来越广,这个时候硬币因为其自身重量的关系,成本变得越来越高。直到9世纪纸币诞生以及银行的诞生,使得前往不同地域的商人直接持有该银行的票据便可取款。这也是支票的来源。
随着全球化商业行为越来越多,票据因为商业范围的扩大,所以国家与国家之间也签订了协议,支持票据的合法性。直到如今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我们可以随时随地用智能手机进行点对点、人对人的交换各种信息和服务。这个使用使用某种特定货币进行结算反而极为不方便。这种需求催生了很多巨头的电子货币专业支付服务。例如中国的支付宝、微信、苹果的ApplePay等。
但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电子货币的价值不尽相同,所以电子货币只能在一个国家内部进行交易结算。如今互联网使得全球国家变成了地球村,这个时候就需要一种所有人都能认同的信用货币来做结算,这是就信的数字货币,加密货币应运而生。
虚拟货币存在的意义与价值
虚拟货币的出现弱化了政府在经济(主要是货币政策)上的作用,政治对经济没有了决定性的支配权,听上去有点儿不可思议,而且政治上应该是不允许的。也许虚拟货币曾经遭到的来自各国政府级别的抵触就是基于此吧。
不过现在各国政府对虚拟货币的态度已经有所缓和,到底是真正认可了这样一种全新的货币形式呢,还随着时间的流逝发现仅仅需要在名义上认可其存在而实际只将其认知为一种简单的金融衍生物。
能否真的成为名副其实的货币最重要的还是要看普罗大众对其的态度,如果绝大多数人认可其为货币,并接受以其为有价值的交易对象。那么它就是货币,具有货币属性和其职能。如若不然,其只是一串没有意义的数字。从这个角度看虚拟货币更像一个哲学概念。这也能说明为什么很多人在不遗余力的鼓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有些像中国的成语“三人成虎”。
优缺点:不会产生政府滥发的情况,必须依赖互联网及P2P技术,如果某天网络瘫痪则比特币将不能继续使用。2014年,位于中国东北的某比特币矿厂的情况,“每月电费40万人民币,全天候24小时工人三班倒,2500台机器,每秒2300亿次哈希计算(230Gh/s)。”好像更符合中国人的“投资(机)习惯”。
投入了很多时间、金钱在做一件事,然后把这件事包装成一个很牛的东西,让后被许多人追捧,最后掌握这件事主动权的人,或者拥有大量这种东西的人就会成为最大赢家,赚的盆满钵满。普通参与者越来越多地被当成“韭菜”。起码从最原始的想法考虑,既然拥有了这个东西,起码不会让它的价值下跌。
总之,“虚拟”的重要是在于它的内在价值问题。也就是说,虚拟货币代表的价值,与一般货币代表的价值具有怎样的联系与区别。货币问题是现代性范畴的问题,虚拟货币则是后现代性范畴的问题。二者的不同是我们当前也是日后需要关注的问题。
三大虚拟货币都是什么货币
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一种存在于网络世界中,不同于法币(人民币,美元等)现实世界中货币,网络虚拟世界中的数字代码!
时代进步,网络渗透我们生活中方方面面,虚拟货币也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于虚拟世界中,主要有以下三中形式:
第一类:游戏币,仅限于在游戏中流通,购买游戏道具,发行主体由公司或游戏官方,可以无限发行,不具备普世价值。例如:Q币,Q点,盛大点券,百度币,各种元宝,金币等!
第二类:电子代币,支付宝,微信钱包,百度钱包等,存在的金额数字,其实是法币的一种电子化形式,对应的是银行中的金额变化!
第三类:加密货币,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一类虚拟货币,本质是基于区块链技术之上的一种网络账簿系统,因其具有加密性,唯一性,不可篡改,没有发行主体去中心化等特性,全球流通,而越来越受人们的欢迎!
在加密货币领域,具有代表性的有:
区块链1.0代币:比特币BTC
区块链2.0代币:以太坊ETH
区块链3.0代币:柚子币EOS
打击清理虚拟货币十大措施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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