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审计机关独立性和财产处罚权审计局长获强援
增强审计机关独立性和财产处罚权 审计局长获“强援”
增强审计机关独立性和财产处罚权 审计局长获“强援” 更新时间:2010-2-23 0:19:09
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地方政府更换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权力受到限制。尽管仍然隶属于本级政府,但除非违法犯罪、失职、身体健康等原因,否则地方政府不能随意更换审计机关负责人
2月20日晚间,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正式对外公布。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审计将对财政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另外,隶属于各级政府的审计机关,其独立性、财产处罚权都得到了加强。
跟踪审计财政资金
国务院法制办、审计署负责人介绍说,2009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为此,《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增加规定了专项审计调查的具体范围,《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同时增加规定了对社会审计机构核查的具体范围。
根据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有关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审计机关独立性增强
根据中央政府颁布的条例,地方政府更换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权力,受到了限制。尽管仍然隶属于本级政府,但除非违法犯罪、失职、身体健康等原因,否则地方政府不能随意更换审计机关负责人。
此外,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也需要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对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其变更或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但各级政府保留了对审计决定的最终裁决权。地方政府有权决定,停止执行自己所属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
新获财产处罚权
修订后的条例,还赋予了审计当局部分财产处罚权。被审计单位违法所得被没收的同时,还将面临一倍到五倍罚款。被审计单位的主管也需要缴纳部分罚金。
近年来,审计机关推出了审计公告制度,不定期地对外公布审计结果。因为时常披露包括大型国有上市公司在内的诸多问题,审计公告广受关注,一度有“审计风暴”之说。
根据修改后的《条例》,审计机关需要提前5日把打算公布的审计结果告知上市公司。这也就意味着,有权提前获知审计公告内容的上市公司,将有充足的时间应对资本市场可能出现的反应。
对此,审计署负责人解释说,这是因为“考虑到了上市公司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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