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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利用开放式基金节税

lne 发布时间:2024-08-13 0浏览

巧妙利用开放式基金节税

巧妙利用开放式基金节税 更新时间:2010-12-20 8:22:55 就现实条件下,对企业来说,根据相关规定,通过买卖开放式基金而能达到节省税务的目的。  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为免税收入。  这里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比如,某企业在2010年内动用1000万元认购1000万份净值为1元的开放式基金,年中该基金净值升到2元,基金公司决定在一个月后用分红的方式将净值降到1元。得知上述信息后,企业方面计划再过1个月该基金分红后赎回,根据初步计算,基金除权后净值为1.05元。  如果基金采取的是分红方式,那么上述企业分配所得为1000万元,赎回时价差收益为50万元,那么,应税利得为5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税后利得为1037.5万元。  但在基金拆分方式下,原来1000万份的基金份额变为2000万份,企业投资开放式基金的单位净值变为1元,假设企业在相同的时点赎回,该时点净值为1.05元,那么,赎回时价差收益为1100万元,应税利得为11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75万元,税后利得为825万元。 由此可见,企业在基金分红方式下比基金拆分方式下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62.5万元,税后利得增加212.5万元。  又如,某公司预测2011年度利润将大幅增加,初步估计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为500万元。企业向税务师事务所咨询,寻求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途径。税务师事务所建议企业购买临近分红的开放式基金并在分红后赎回,用投资损失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考虑各种因素后,企业动用3600万元购买了2000万份净值为1.80元的某开放式基金。之后,该基金发布公告,将在近期进行大比例分红,将其净值从1.80元降低到1.00元。一周后,每一份基金单位分红0.80元,使得基金净值降低到1.00元。企业取得免税的分红所得1600万元,取得分红收入后不久,企业将基金赎回,假定基金净值仍为1.00元,则产生赎回损失1600万元。  通过上述操作,企业3600万元的投资在账面上产生1600万元的分红收入和1600万元的亏损,虽然对企业利润总额的影响为零,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2000万元变成了4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从500万元减少为100万元,从而完成了税务筹划。  某大型国有公司金融部专家提醒,基于开放式基金现金分红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与分红后赎回的税收利益考虑,企业投资者创造免税收益和亏损的做法,是目前企业投资开放式基金时常用的所得税筹划方法。  需要强调的是,基金分红或者拆分是由基金公司决定而不是由投资企业决定的,企业仅有选择的权利,但是从税收利益角度出发,企业投资基金在选择投资对象时,最好选择偏好分红的基金;赎回基金阶段,应选择在分红后赎回的策略。  当然,如果企业采用上述策略,也可能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而且,企业短期内动用大额资金,短期内申购赎回,产生巨额的免税所得和投资损失,显然以减少、免除纳税义务为主要目的,与税收优惠的初衷不符。因此,确保投资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并能够使有关部门确信该商业目的,是上述筹划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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