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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成“巨债”,深圳坪山首例汽车“套路贷”案犯获刑11年罚金10万-小贷公司骗贷后果

Nancy 发布时间:2024-09-24 0浏览

来源:读特

签订空白合同、制造虚假流水、恶意垒高债务,利用汽车抵押非法放贷,诈骗他人财物……近日,坪山区人民法院办结坪山首例汽车“套路贷”案件,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10万元,并责令其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60万余元。

2018年3月,被告人吴某注册登记深圳某汽车租赁公司。吴某系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公司经理,蓝某(另案处理)担任监事。自公司成立以来,吴某伙同黎某(另案处理)、蓝某专门从事抵押车辆放贷活动。在此期间,多名被害人以汽车作为抵押,从吴某、黎某、蓝某等人处借款。吴某等人诱使被害人签订借款利息、还款期限等要素空白,但约定被害人违约时该公司有权处分抵押车辆等违法条款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授权出售车辆的委托合同。吴某等人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害人支付借款,造成已经给付借款的假象,进而要求被害人支付“考察费”、“手续费”以及“砍头息”。

记者了解到,被害人实际收到的款项数额远低于约定的借款数额。后期还款过程中,被告人通过肆意认定违约条件、提高还款利息、设置还款障碍、恶意垒高债务、隐匿还款证据、提起诉讼等方式,让被害人无力还款,进而出售被害人车辆,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经统计,吴某利用上述手段诈骗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658196元。

坪山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共三人以上为实施共同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被告人吴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其依法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多次实施诈骗,可从重予以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原标题:《“小贷”成“巨债”,深圳坪山首例汽车“套路贷”案犯获刑11年罚金10万》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刘斌 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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