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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类案规则
1.
在专利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模型,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诉刘俊谦、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烟台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对思想及事实的独创性表达,具体认定作品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是否具有一定表现形式,不属于客观事实或者抽象的思想本身;(2)是否由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3)是否属于智力劳动成果。
案号:(2012)鲁民三终字第33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3期(总第209期)
2
.根据客观数据通过使用WPS制表工具制作完成的曲线图及对图表的分析结果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孙新争与马居奎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
本案要旨: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判断一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以及在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公有领域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进行分析判断。根据客观数据通过使用WPS制表工具制作完成的曲线图符合独立完成的要件,但该结果的表现形式有限,缺少差异性,通常被排除在独创性之外,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对该图表的分析结果,并无明确确定的形式,更不应违背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进行垄断,因而也无从保护。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213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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