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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优鲜罪与罚因长期拖欠200万运费被走投无路合作商告上法庭

Adam 发布时间:2023-11-23 0浏览

每日优鲜“罪与罚”:因长期拖欠200万运费被“走投无路”合作商告上法庭

这不再是一个“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的故事,因为棋局里的每个人并不知道,谁会笑到最后。

2018年12月,知名生鲜电商企业“每日优鲜”一口气干掉了三个贪腐员工。其中,两位被刑事拘留,原华北大区仓储总监李某某则“逃过一劫”,仅被给予辞退处理。

根据通报文件,每日优鲜认为,“李某某”存在的问题是:在任职期间,授意运输主管将其4名亲属及自有车辆安插到干线合作商北京某货运有限公司,参与承接冷藏配送和物资调拨等业务,并违规倾斜资源谋取利益。

每日优鲜还表示,“该员工已被辞退,并被扣除全部已授予期权,并连同干线合作商一起追究法律责任。”

然而,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期公布的《北京鸿利通达货运有限公司与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一年多过去后,每日优鲜不仅未连同合作商一起追究“李某某”的法律责任,还因长期拖欠200万运费、与这位昔日合作伙伴“反目成仇”,继而对簿公堂。

更蹊跷的是,根据判决书,时至今日,每日优鲜似乎依然未能拿出足够证据,证明“李某某”存在贪腐行为。这直接导致,每日优鲜在与“干线合作商”――北京鸿利通达货运有限公司法庭对决时,输得“颜面扫地”。

还有质疑声音认为:在整起案件中,每日优鲜公司似乎是“借反腐之名,行赖账之实”,真相究竟何在?

与合作伙伴“反目成仇”

根据公开资料,鸿利通达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徐煜,徐煜亦为该公司100%持股股东。

2016年7月,鸿利通达公司曾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但之后很快被移出该名单。2017年12月,鸿利通达公司3位自然人股东全部退出,河南籍商人徐煜成为公司唯一股东。

两个月后,2018年2月28日,每日优鲜公司与鸿利通达公司签订《干线运输合同》,约定后者向前者提供运输服务,以及相应的运输范围、计费方式等内容。

上述合同签订后,鸿利通达公司开始提供运输服务。之后,双方还曾签订一份《反商业贿赂协议》。但遗憾的是,据鸿利通达公司诉称,每日优鲜自2018年8月起便开始拖欠运费。因多次催要未果,鸿利通达公司不得已诉至法院,要求每日优鲜给付2018年8至10月运费合计216.26万元,及相应利息。

作为一家注册资本仅有100万的小公司,鸿利通达坚持将“大客户”每日优鲜告上法庭,或许还有另一个深层原因。时间财经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最迟在2019年6月25日之前,鸿利通达公司已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原因是拖欠部分的员工运费及劳务报酬。

《胡保国与徐煜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显示,1976年出生的胡保国,系鸿利通达公司员工,其与徐煜为河南老乡。胡保国诉称,鸿利通达公司系徐煜用其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独资公司。自2017年3月起,鸿利通达公司相继雇用原告及胡梦夺、刘俊伟等七人履行与每日优鲜公司的运输合同。

胡保国还表示,自己为鸿利通达公司运送“每日优鲜”的果品到“每日优鲜”的各销售网点,期间,鸿利通达公司仅支付部分运费,大部分并未支付。2018年12月24日,鸿利通达公司出具欠条,做出付款承诺,但并未如约履行承诺。2019年5月,胡梦夺、刘俊伟等人把相关债权转让给胡保国。

“时至今日,三被告尚欠原告39.33万元。原告多次请求给付未果,现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胡保国称。

从上述资料来看,这是一起典型的“三角债”案件。简单来说,自2018年8月起,每日优鲜开始拖欠鸿利通达公司运输费用。与此同时,鸿利通达公司拖欠其员工的运费及劳务报酬。2018年12月,鸿利通达公司向员工出具欠条,承诺还款。但因迟迟未履行承诺,鸿利通达公司被申请财产保全。

值得注意的是,在胡保国的诉讼请求中,其要求:1、判令鸿利通达公司支付原告39.33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劳务报酬自2018年12月25日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的利息;3、被告徐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每日优鲜在鸿利通达公司欠款范围内支付原告39.33万元。

这意味着,每日优鲜对鸿利通达公司被员工讨债、被申请财产保全等处境,在很大概率上都是知情的。而真实情况或许还要糟糕,一位自称鸿利通达公司员工的陈某告诉时间财经,“实际上,受影响的有七、八十个社会最底层的司机”。不过,截至发稿,时间财经未能核实到该人士的真实身份。

面对如此艰难局面,每日优鲜为何仍“欠钱不还”?是否显得过于“不近人情”?

“李某某”涉嫌贪腐,或是一桩冤案?

根据判决书,每日优鲜不支付欠款的逻辑是:在合作过程中,发现鸿利通达公司曾接受每日优鲜雇员安排的3位司机参与涉案合同的执行。“至今不但拖欠上述3位司机27.87万元费用未付,还就上述人员所得费用按照11%的标准收费从中获益,违反了双方合同以及双方签订的《反商业贿赂协议》的约定。”

每日优鲜认为,鸿利通达公司存在和每日优鲜员工恶意串通,涉嫌虚假运输、擅自变更结算依据等损害其利益的行为。“根据计算,2018年1月至8月每日优鲜多结算款项19.29万元,2018年8月至10月多计算费用达16.21万元,同时还产生了部分未约定的费用。”

基于上述理由等,2018年11月30日,每日优鲜致函鸿利通达公司,称后者与每日优鲜员工李某某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反商业贿赂协议》,故要求鸿利通达公司自违约之日起至2018年10月,在5日内按照所涉合同金额的50%即396.74万元向每日优鲜支付违约金。如未按期支付,每日优鲜有权直接将未结算款215.53万元扣除抵偿违约金,同时还有权扣除双方2018年11月份的未结算款项等等。

这意味着,在每日优鲜的原初计划中,由于“鸿利通达公司违反了《反商业贿赂协议》”,每日优鲜不仅无需向鸿利通达公司支付215万拖欠款项,后者还应向其支付180多万元违约金。一来一去,鸿利通达公司的身份竟由“债权人”摇身一变成了“债务人”。

这令鸿利通达公司哭笑不得,并多次回函表示:“不存在与每日优鲜员工恶意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接下来重要的问题就变成了:鸿利通达公司究竟是否存在与每日优鲜员工“李某某”等恶意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时间财经曾就此多次尝试联系“李某某”方面,截至发稿时间,始终未能获得回复。

不过,据《北京鸿利通达货运有限公司与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认为:虽然鸿利通达公司接受了李某某及张某某的授意及安排,但每日优鲜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某和张某某恶意串通张某某共同为鸿利通达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每日优鲜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及时按照物流运费汇总表格及明细确认的运费金额向鸿利通达公司支付相应的运费。

从判决书来看,最迟至2020年5月29日,每日优鲜并未能提供李某某明显的贪腐证据。这是否意味着,李某某涉嫌贪腐或是一桩冤案?在反腐通报中,每日优鲜曾表示,“将连同干线合作商一起追究法律责任”,目前究竟有无进展?对此,时间财经致函、致电每日优鲜方面,截至发稿时间,暂无回复。

每日优鲜的“骚操作”

之所以有质疑声音认为,在整起案件中,每日优鲜似乎是“借反腐之名,行赖账之实”,一个重要原因是:该公司从一开始究竟有无掌握“李某某”贪腐的确凿证据?或是因为缺失了这项关键因素,每日优鲜在庭审过程中的部分举措,显得“有点荒唐”。

首先是对每日优鲜员工张某某身份的核实。在庭审中,为证实双方实际发生的运费金额,鸿利通达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员工王某某与微信号为XXX、微信名为“燕子”的人员之间的部分微信记录。

鸿利通达公司主张,微信号为XXX、微信名为“燕子”的人员系每日优鲜公司员工张某某。在记录中,微信号XXX、微信名为“燕子”的人员曾与王某某就运费金额、2018年8月发票交付等事宜进行沟通,并向王某某发送了2018年8月、9月、10月的物流运费确认表格。

上述表格显示,2018年8月运费汇总为79.89万元,2018年9月运费汇总为73.77万元,2018年10月运费汇总为62.60万元。

针对上述证据,每日优鲜公司主张,张某某确属该公司员工,但不确认微信号为XXX、微信名为“燕子”的人员是否张某某本人所用,因此无法确认相关物流确认表格是否真实存在;同时因张某某仅是该公司基层负责走流程的业务人员,故即使该微信是张某某本人所用,其行为也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每日优鲜不应对张某某的行为承担责任。

后经鸿利通达公司申请,法院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调查令,调取微信号XXX的实名认证信息。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回函,确认微信号XXX的注册人姓名为张某某。对于该回函,鸿利通达公司与每日优鲜均不持异议。

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回函之前,每日优鲜是否真的无法确定“微信号为XXX、微信名为燕子”的人士确为公司员工张某某?每日优鲜此处提及的“因张某某仅是该公司基层负责走流程的业务人员,故即使该微信是张某某本人所用,其行为也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意味着,在每日优鲜看来,基层员工不是公司员工?

除张某某的身份问题外,每日优鲜在庭审中的另一个重要主张是:鸿利通达公司在未与每日优鲜协商的情况下,擅自与每日优鲜员工李某某恶意串通,变更明显不利于每日优鲜的结算方式,损害了每日优鲜的利益,该商业贿赂行为虽对运费金额本身没有影响,但需要解决商业贿赂问题后才能与鸿利通达公司对账并结算。

为支持该主张,每日优鲜向法院提交了2018年11月16日由鸿利通达公司的陈某、刘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配送、调拨费用明细。其中,2017年10月1日及11月15日,李某某授意安排赵某某分别将李某某1、赵某某1、郭某某安排进鸿利通达公司承运每日优鲜城市配送及调拨业务。

每日优鲜表示,上述3辆车挂靠鸿利通达公司,为了财务走账,鸿利通达公司扣除11%用于开票,其余部分以运费方式发放给上述3辆车;鸿利通达公司与每日优鲜签订协议负责调拨业务费用为650元/车/天;自2018年6月不知何故鸿利通达公司与每日优鲜业务终止,在赵某某安排下由以上3辆车承运调拨业务;以上3辆车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调拨费用总计37.32万元,已付27.96万元,未付9.35万元;城配运费总计58.22万元,已付39.70万元,未付18.52万元。

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鸿利通达公司同样认可,但主张,上述材料是按照每日优鲜员工的口述来书写的,且三辆车系每日优鲜员工李某某自愿介绍至鸿利通达公司承接业务,并非鸿利通达公司主动安排。

对此,一位物流行业分析师告诉时间财经,目前,国内的运输物流企业基本都依赖挂靠司机。在改革开放早期,由于市场运力不足,交通部门鼓励千家万户跑运输,个人买一辆车就揽活营生。但随着市场合约规范,个体司机无法实现与电商公司合作时所需要票据等要求,而运输物流企业,由于买车养车成本高,需要社会化车辆和司机,这样相互合作就出现司机把个人车辆挂靠运输企业名下,享受揽活开票便利等,但要交付一定挂靠费用。

上述分析师还称,电商和货运企业合作,如果不为获取利益,电商企业员工给货运企业介绍员工不是大问题。但由于生鲜电商企业极度依赖现金流,所以其在对货运企业的回款周期上相对来较长,所以一般知名的货运企业并不愿意跟生鲜电商企业合作,这样一来,电商企业就会选择小货运企业。

在庭审中,鸿利通达公司还主张,三辆车承接业务后,按照统一的标准支付运费,并未区别对待,鸿利通达公司没有因为李某某介绍三辆车而给予李某某或每日优鲜任何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的不正当利益;李某某1、赵某某1、郭某某与每日优鲜无关,相关事实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反商业贿赂协议》中约定的商业贿赂的情形。

对于上述争执,审理法院认为:鸿利通达公司按照李某某的授意安排赵某某将三辆车挂靠在鸿利通达公司名下,承接每日优鲜的业务,时间发生在双方签订协议之前,而双方就商业贿赂问题所达成的协议和条款,无法约束之前发生的行为;其次,上述三辆车是挂靠在鸿利通达公司,相关人员也并非每日优鲜员工。因此,鸿利通达公司的行为并未违反《干线运输合同》及《反商业贿赂协议》的约定,每日优鲜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200万欠款,偿还了吗?

关于该起案件,仍有部分可玩味之处。

例如,在庭审中,每日优鲜曾主张,“合作过程中发现,鸿利通达公司接受每日优鲜公司雇员安排的3位司机参与涉案合同的执行,至今不但拖欠上述3位司机27.87万元费用未付,还就上述人员所得费用按照11%的标准收费从中获益,违反了双方合同以及双方签订的《反商业贿赂协议》的约定。”

然而,根据双反签订的《干线运输合同》,乙方开具的发票是11%的增值税发票。且在另一项主张中,每日优鲜明确表示,“为了财务走账,鸿利通达公司扣除11%用于开票,其余部分以运费方式发放给上述3辆车。”

如果每日优鲜上述指责涉及的“按照11%的标准收费从中获益”,即为11%的增值税发票,每日优鲜此处究竟在指控什么?

另外,每日优鲜还在庭审中表示,经核实,公司从未收到过运费发票,且在每日优鲜公司对结算问题提出异议,结算不明未确认的情况下,鸿利通达公司仍然单方开具发票并寄送至非每日优鲜公司经营地址的收件地址,收件人亦与合同执行人员无关,鸿利通达公司的主张不合常理也不合约定。

但据法院查明,每日优鲜与鸿利通达公司于2018年2月签订合同,2018年3月1日起生效,试运行1个月,并可证明双方之间尚有2018年8月运费79.89万元、2018年9月运费73.77万元以及2018年10月运费62.60万元尚未结算。

问题在于,如果每日优鲜真的从未收到过鸿利通达公司的运费发票,为何会支付2018年4月至7月的运费款项?每日优鲜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漏洞?

还有,每日优鲜曾主张,“根据计算,2018年1月至8月期间,每日优鲜公司多结算款项19.29万元”。根据判决书,法院查明,每日优鲜与鸿利通达公司2018年2月签订合同,2018年3月1日起生效,试运行1个月。如果双方合同于2018年3月起生效,每日优鲜主张的2018年1至2月结算的费用究竟是什么?

针对上述种种疑问,时间财经致函、致电每日优鲜方面,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最终法院判决:一、每日优鲜给付鸿利通达公司2018年8月运费79.89万元、2018年9月运费73.77万元、2018年10月运费62.64万元;二、每日优鲜给付鸿利通达公司上述第一项运费的利息损失。

眼下,年关将至,每日优鲜是否已向鸿利通达公司支付上述判决书载明的全部款项?或是否就该起案件发起上诉?截至发稿,时间财经未从每日优鲜方面获取答复。

鸿利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煜则明确告诉时间财经,“目前没有拿到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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