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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的A股需要集体诉讼制度

Adam 发布时间:2024-03-08 0浏览

市场化的A股需要集体诉讼制度

A股市场化改革持续推进之际,新股发行注册制也从科创板推广到创业板,加上系列市场化交易制度的实施,让酝酿多年、关乎投资者保护的集体诉讼制度的落地显得更加紧迫。

日前,中证监投保局和投保基金公司相关负责人在第三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称,监管层正抓紧推进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落地实施,根据安排,在集体诉讼制试点初期,拟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诉讼主体,负责参与代表人诉讼,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负责损失测算等后台支持工作。

就在今年7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均采用特别授权的模式,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等。

事实上,在A股实施集体诉讼制度呼声已久,相关讨论几乎从沪深交易所成立就已开始,2009年创业板设立时曾掀起一轮高潮。如今,A股市场化改革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是中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不可或缺的部分,包括科创板设立等重要改革举措都是决策层推动的。因此,破除此前被认为的种种障碍,势在必行,目的是践行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这一根本属性。

当前A股的发展阶段,也迫切需要完善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一方面,A股个人投资者众多,统计显示,截至今年上半年,投资者总数达到1.67亿,95%以上是自然人投资者。另一方面,注册制下,前端企业上市门槛放宽,后端企业或中介机构违法违规变得更加容易,因此务必进行强有力的威慑和严惩,这不能仅仅依靠监管部门,应该赋予关乎切身利益的投资者武器,让他们能够坚决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在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面前始终处于弱势,任人鱼肉。

而且,在成熟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集体诉讼制度可谓基础性制度,相比自诉、委托或代理人诉讼等方式,集体诉讼既能调动“沉默的大多数”,更高效地维护投资者索赔权益,也能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产生威慑力,起到“以儆效尤”作用。

至于集体诉讼制度如何实施,鉴于A股市场的发展阶段及特殊属性,在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的同时,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做“中国特色”的相应制度安排。

颇为明显的一点是,在A股受到侵权时,由于分散、自身索赔金额不多等原因,许多中小投资者不想、不愿意或者客观上难以参加到相关的民事赔偿诉讼中来,绝大多数选择放弃了权利的救济。如此前的全国第一例证券支持诉讼――“匹凸匹”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支持诉讼案中,仅有14名投资者提出索赔请求。

此时,采用受害人默示加入、申明退出就显得十分重要。与单独诉讼、共同诉讼或代表人诉讼不同,集体诉讼的核心在于“申明退出”机制,投资者不明确表示退出就视为集体成员,不用具体参与诉讼活动、承担诉讼成本,就能获得相应的赔偿,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人数众多、维权不便的问题。从而体现集体诉讼制度的核心特点:不需要所有被侵权人一起参与诉讼,而是通过推选代表人,代表所有被侵权人提起诉讼,实现所有人共同获益的目的。

随着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挺进纵深,在以注册制为代表的系列市场化制度实施同时,投资者保护工作不应滞后。换言之,A股市场化时代,集体诉讼制度这一投资者保护利器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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