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政策新动态信托政策新动态分析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信托政策新动态,信托政策新动态分析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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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需要交税吗20220信托投资如何进行?信托由什么部门监管海外信托如何做到风险隔离、减税等作用?信托需要交税吗目前个人购买信托是不交税的,目前我国对信托产品本身收益暂无征税规定,而是按照现行的一般性税收政策对信托活动进行税务监管,并未考虑信托本身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及其表达方式、实践方式。
20220信托投资如何进行?谢邀,冲着这问题,我也想分享一些自己的想法,尤其是在2022年刚开年不久,希望可以帮助您在2022的信托投资!
一信托业入还是不入没错,我是信托从业人员,而且2022年正好是第十个年头!
为何强调这一点——“立场决定观点”
作为信托从业人员,那大前提几乎都是默认认可信托的前提下,给出相应的建议或者意见......
但当下,确如提问人所说:经济下行,国内资管行业仍在整顿当中,信托业已打破刚兑,这遍意味着信托投资并非“一劳永逸”,也是会收益打折、本金亏损甚至不无血本无归的可能!
因此也市面上也有一种声音,尤其是有过信托从业经历的“专家朋友”,会对当下信托业提出质疑,会认为信托昔日的辉煌更像是在经济全球化红利、改革红利以及人口红利和制度红利下的产物,一旦这些光环逐渐褪去,信托便显露“本来面目”,而正处信托行业转型,一时间信托业似乎前途渺茫......
各花入各眼,观点背后自有其客观事实支持,因而言论也并非空穴来风,真正的差别仍是“信息差”和“认知差”——这也正是投资的本质——但投资的利弊、优缺点、全面又客观的呈现在投资人的面前,只要投资人智力正常,定能找出绝佳选项,可事实往往事与愿违!
因而,我的第一个观点是:如果您是初涉信托,不妨多听听不同的声音,兼听则明,而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声音往往让您“心生怯意”——这是人性,扒开缺点往往比赞颂优点更能说服人
如果您退却了,不必遗憾,资管市场很大,优质资产很多,总有一款适合您,不必单恋信托——投资人最大的权利便是决定“投或不投”,一旦资金投出,个人投资者难有话语权,一旦险遇逾期,与砧板鱼肉无二!
二2022信托还能不能投资分享两个客观数据(我老说这,是因为它值得关注)
一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披露数据,信托资管规模20万亿左右,次于银行理财和公募基金。
二,中信登披露数据,目前信托市场存量的自然人投资者已突破100万了,
另外还有几个信息点也值得关注:
一,截至目前,信托资管规模的峰值是27万亿,对,信托行业的资管规模在下滑,而且2022年,相信这一数值还会下跌,当然也不会跌得太离谱,19万亿这数值到年底应该能保住(个人预判,仅供参考)
二信托领域的自然人投资人已经连续7个季度连续增长——这其中确实有不少人因为各种原因离开了,所以100万这数值是存量、存量;存量自然人投资者,连续7个季度!!
所以20万亿的资管规模是否有您的一份,100万大军,您是否也是其中一员,还是那句话,决定权在您,这份权利须审慎运用!
三2022有哪些信托业务此处分享,我仅以个人投资者为例
个人投资者最常接触的信托业务有:工商企业类信托、城投基建信托、房地产信托以及创新业务如TOF、固收+
当然还有家族信托(此处不展开)
A工商企业类信托
如上图所示,20万亿元的规模中,资金信托规模在15.67万亿,而其中工商企业类信托规模占比第一,规模4.54万亿,这也贴合了监管层对金融机构的引导——支持实体经济,所以这类业务,不论长短期都是监管层鼓励的业务类型,行业政策向好,关键在于真正落脚与优质项目(底层资产、融资方实力、信托公司风控等)
之前在2018-202年,股市波动,而当时大部分此类信托的融资方都是上市公司,而且大多民营背景,易受市场波动影响,所以在当时不少此类项目逾期、如安信信托的大量信托项目逾期,与此也是关联不浅,因而市场口碑不佳,若有意向,建议优选有母集团背景的央企信托,深耕熟悉领域,布局供应链,这类项目前景不错,如
中粮信托背靠中粮集团,2022开年的财报,各项数据都很养眼,与金融机构和纵深业务深入结合不无关系
B城投基建信托(投向基础产业)
规模1.96万亿,占比12.52%一直是传统三大业务之一(说多了,这部分不展开了)
优选经济发达地区如江浙沪鲁地区,交易对手得硬(能否发债、债务结构、短期债务占比)等等
可翻我之前回答!
C房地产信托
2021年地产行业整顿,很多有地产信仰的信托消费者都心碎了,某大也倒下了,也有不幸中奖的
有带市场回暖,投资人眼明心亮,哪怕不投资天天看新闻也晓得楼市情况了!
优质资产有,但筛选难度大,没两把刷子不一定碰!
D创新业务TOF、固收+
这类业务投向为金融市场(股票、基金和债券)
看看报表,还是投向债券是大头,占比13.6%这说明不论是信托公司还是信托消费者这"偏好稳健"已经刻进骨子里了!
当然这是监管引导“非标转标”,因而投向金融市场的资金还会加大,市面上也还是有一些好项目的,举个例子,据说华润信托布局金融市场的规模近7000亿元(尚未求证,但规模不小定是板上钉钉)这不亚于一家中型信托公司的全部资管规模了,甚至还多得多,因而行业趋势一说,可见一斑!
在好项目、好的管理人前提下,这类项目还是很可观,也有望成为信托公司的支柱业务!!
随笔而出,抛砖引玉,无法全面展开,有兴趣的朋友不妨点击投向,查询更多信托相关内容
以上,信托者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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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由什么部门监管信托机构监管部门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公司发行的所有信托产品都要拿到银监会进行报备;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大的方向上,政府也会出台一些政策对信托公司进行一些规范活动。所以信托公司的业务是在和监管制度磨合中创新和发展起来的。
海外信托如何做到风险隔离、减税等作用?我国的信托法存在操作中的障碍可以考虑通过在海外设立信托进行克服。即使对于信托法正常运作的国家或地区的居民来讲,海外信托也具有吸引力,海外信托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税收筹划、降低风险及财产分配安排等。
海外信托首推合理避税功能,主要原因是海外信托的设立地多是在避税天堂,避税天堂的税收特点是对非来源于本地的财产或所得一般是零税率。降低风险不仅仅是海外信托的功能,一般信托也有此功能,因为信托财产一旦设立就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即使破产,委托人的债权人也追索不到信托财产。当然,风险规避存在一定的例外,例如,以逃避已经存在或很可能发生的债务为目的而设立信托的,该信托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财产分配安排作为一个系统的方案一般会用到继承、捐赠和信托等相结合的法律工具。信托相比较遗嘱继承的优点是委托人可以在去世后使得财产管理和分配按照其生前的意愿执行,且该意愿可以在委托人去世后较长时间内有效,例如,在开曼群岛及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的最长有效期限是100年。一些国家或地区近期修改了信托法,允许信托永久存续。例如,香港修改后的信托条例于2013年12月1日起生效,该次修法就废除了信托存续期限的限制,信托可以永久存续。这就为信托财产的多层代际传承提供了条件。
海外信托的避税功能可以以在香港设立信托为例进行讨论。我国大陆的纳税义务人就其持有的某大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产生的分红需要缴纳分红的20%(纳税义务人为个人)或25%(纳税义务人为企业)的所得税。根据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如果香港的纳税义务人持有该大陆公司的股权达到25%或以上比例的,则仅缴纳分红5%的所得税。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来讲,如果纳税义务人为大陆居民,则税率为20%(纳税义务人为个人)或25%(纳税义务人为企业);但当纳税人为香港居民时,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通过在香港设立信托可以合法应用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委托人如果为大陆居民并持有某位于大陆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通过设立信托的形式把股权转让给位于香港的受托人,根据信托协议约定股权的管理和分配,受托人在一定时间和条件下,应把股权转让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在上述香港信托设立过程中,股权从委托人转让给受托人的环节以及股权由受托人转让给受益人的环节需要缴税。在信托设立环节,委托人需要向大陆的税收机构缴纳股权增值部分的税款,比例为20%或25%。在信托财产分配环节,受托人需要向香港的税收机构缴纳税款,在香港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时仅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率根据转让股权标的额有所不同,标的额在200万港元以下的,按照标的额的1.5%征税;200万元以上,但在2,176,470元港币以下的,按照3万元港币外加标的额超出200万元港币部分的20%为纳税额;如果标的额在2,176,470元港币以上,但小于300万元港币的,按照3%的税率纳税。根据标的额的增加,对应的税率也会增加,如果标的额超出21,739,130元港币的,对应的税率为8.5%,这也是香港法律对股权转让印花税中规定的最高税率。当然,因股权从委托人转让给受益人产生的税费需要从信托财产中扣除,但受托人支付的税费相比大陆目前的税率来讲要低很多。当然,如果股权通过遗产继承或赠与的方式转让给近亲属的,目前税务部门规章允许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缴纳的税费较少。但如上文所述,继承或赠与的法律效果与信托有较大的区别。
如果把上述在香港设立信托的场景换为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税费要比香港还要低很多,合理避税功能更加明显。但应注意的是目前我国与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尚不存在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如果在避税天堂设立信托需要妥善筹划,否则,我国税务机关可能会通过特别纳税调整等反避税措施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
根据大陆与香港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纳税义务人的定义为“居民”,而居民的界定对于自然人来讲,要考察该自然人在内地或香港的某一纳税年度的居住时间。对于企业来讲,则要看该企业的注册设立地及管理机构所在地。如果受托人希望被认定为税收意义上的香港居民,如果受托人为自然人,则受托人需要居住在香港;受托人作为法人时,该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机构所在地应为香港,不能由生活在大陆的自然人或法人实际控制。管理机构是个抽象的概念,更确切的讲,是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居住地及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地。为了确保管理机构被认定为香港居民,则董事会成员最好是香港居民,且董事会会议在香港召开。注册在香港的受托人与注册或居住在大陆的委托人之间不应存在管理或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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