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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虚拟货币是什么罪行(买卖货币是否能够构成犯罪?)

winter 发布时间:2024-09-30 0浏览

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发售虚拟货币是什么罪行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买卖货币是否能够构成犯罪?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什么是金融诈骗?有哪些典型的金融诈骗?
  2. 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
  3. 数字货币处罚方法
  4. 买卖货币是否能够构成犯罪?

什么是金融诈骗?有哪些典型的金融诈骗?

关于“金融诈骗”的定义,学界并无统一明确的说法。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进行总结的话,那么简而言之就是: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典型的金融诈骗,按照刑法的定义可以简单归为这么几类:

一,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骗贷。

二,金融票据诈骗。

三,信用证诈骗。

四,信用卡诈骗。

五,保险诈骗。即我们所说的骗保。

六,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

除去以上五种金融诈骗,近年来我们还应该注意这几种金融诈骗。

一,非法借贷平台。比如之前害人不浅的e租宝。

二,微商传销。

三,返利。

四,虚拟数字币。这个,是目前最火爆的金融诈骗。

五,慈善募捐。这个,利用了大家的慈善心态。

总之,赚钱不易,且行且珍惜吧!

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公告》并没有明确发行虚拟货币的行为构成何种具体的罪名,而是概括性地列举了发行虚拟货币可能涉嫌哪些犯罪行为,即“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笔者看来,《公告》列举的这些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犯罪行为,即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与诈骗类犯罪行为。

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简而言之,是指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或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从事的经营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诈骗类犯罪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发行虚拟货币作为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有价证券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笔者的办案经验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发行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经常涉及的罪名主要有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例如:

1、在(2019)浙0603刑初467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等人因擅自制作、发行虚拟货币“EATK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互联网上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2、在(2016)青0102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发行“雷恩斯”虚拟货币,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的费用加入该组织,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在(2017)浙0782刑初158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倪某以投资虚拟货币项目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在义乌市、浦江县等地向不特定的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来看,行为人发行虚拟货币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或诈骗类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

数字货币处罚方法

一是,利用数字货币开展网络传销。

如果涉案的数字货币属于虚假的数字货币,即非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没有在区块链平台上进行金融交易,该行为可能成立诈骗罪。

二是,非法占有数字货币,区块链金融交易领域的数字货币是真实的货币通过钱包、USDT等方式转化成为数字货币的,其本身是真实货币兑换而来。行为人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非正常途径吸纳数字货币、或者销售没有价值、远高于价值的数字货币,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就可能成立集资诈骗罪。

三是,多重法益重合的抉择问题。

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多种法益,同时成立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洗钱罪等罪名。笔者认为,首先应对遵循从重抉择的原则,其次对于组织者、领导者和一般参与者进行划分,组织者、领导者应从重处罚,其他一般参与者,如果符合资诈骗罪条件的,亦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买卖货币是否能够构成犯罪?

首先要明确您说的货币。

货币分为流通人民币,纪念币,外币,虚拟货币。

第一是流通人民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5条之规定,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违反此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于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是纪念币也包括退出流通的货币。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已经退出流通市场的货币。法律没有禁止收藏和转让。

第三是外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个人倒卖外汇也是违法的。

第四是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就比较多了。有具备一定货币属性的比特币莱特币也包括很多游戏公司,互联网公司发行的游戏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只是说明它们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并不违法。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用。

关于发售虚拟货币是什么罪行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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