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卡●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对投资者损失负责吗?-基金通道业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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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类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需要对信托产品的真实性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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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功能的信托公司若需对投资者损失负责,责任范围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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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信托业务中一般不承担积极管理职责。那么,当信托基金不能归还本金时,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寅浔公司与华澳信托签订信托合同,指定将信托资金用于向联众公司发放贷款,而信托资金实际是
寅浔公司伪造“联众保障房投资基金项目”
向社会募集获得。该笔贷款发放后,最终被寅浔公司实际控制人用于他处,无法归还投资者。
投资者遂提起诉讼,要求华澳信托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根据信托合同约的定,寅浔公司自主决定信托设立和财产运用对象等,自行承担资产管理责任和相应风险损失,
华澳信托仅提供必要的事务协助,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故认定为通道业务
。
华澳信托在通道业务中是否应对投资者承担责任,关键是要判断其
是否存在特定义务
。
对此,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按照当时法律法规,
华澳信托对信托资金来源并无核查的义务,也不负有对信托产品尽职调查的合同义务
。那么,是否就此可以确认,华澳信托无需对投资者承担责任了呢?下文我们接着看法院判决。
◇ 观点总结自(2020)沪74民终29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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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文的案例,在寅浔公司伪造的“联众保障房”信托项目中,华澳信托所承接的业务,被定性为通道类业务。法院认为,华澳信托既无对信托资金来源的核查义务,也无对信托产品尽职调查的义务。但是,
华澳公司最终仍被判对投资者20%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又是为什么呢?
首先,上海金融法院认为,从审慎管理的角度出发,
信托公司内部有审查委托人资金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而华澳信托的调查流于形式
,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金融机构背景被犯罪分子利用,故对投资者被骗受损负有一定责任。
其次,华澳信托应委托人要求出具《项目风险排查报告》,称“资金用途确认无异常”、“工程建设进展顺利”,投资者看到后,有理由相信系争产品受到了信托公司的监管和核查。但事实上,
报告内容未经调查作出,属虚假报告,客观上起到了蒙骗投资者的作用
,华澳信托就此应承担责任。
但是,华澳信托确实对项目不负有主动管理的职责,对资金使用也无法进行监管,故对贷款无法收回的结果不负责任。
该案将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的义务和责任层层清晰梳理,藉此跻身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 观点总结自(2020)沪74民终29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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